(2015)柳城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松亮、莫郑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松亮,莫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法定代表人刘志窕,局长。被执行人周松亮,男,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莫郑连,女,住柳城县太平镇。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松亮、莫郑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缴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柳城计生征字(2000)06060602032号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太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汉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