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庞芝与王新建、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芝,王新建,王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庞芝,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新建,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正阳。被告王凯,男,1988年出生,回族,住址同上,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庞芝与被告王新建、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芝撤回对被告王新建、王凯的起诉。诉讼费9796元,减半收取4898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918元,由原告庞芝承担。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