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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圆圆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圆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81号罪犯赵圆圆,曾用名特日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圆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圆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圆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圆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15148.81元,获奖金1081.6元。自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02.73分,获记功五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赵圆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圆圆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