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诉保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兰丁、张齐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丁,张齐,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爱莉,陈冀凯,陈颖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诉保异字第1号案外人李辛芽。案外人樊彩霞。委托代理人黄斌。申请人张兰丁。申请人张齐。被申请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冀凯。被申请人陈爱莉。被申请人陈冀凯。被申请人陈颖诗。关于申请人张兰丁、张齐案与被申请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爱莉、陈冀凯、陈颖诗财产保全一案中,外人李辛芽、樊彩霞因不服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郴民诉保字第12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以本院对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龙门世家1栋101号门面(房产证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0723**号)已经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李辛芽、樊彩霞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辛芽、樊彩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气春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张九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实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