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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54号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中洲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弓银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坤玉,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石墙头。法定代表人刘培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昌杰,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法定代表人邢玉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376元,减半收取17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88元,由原告江苏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有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