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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XX平与任泽见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平,任泽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XX平,男,汉族,农民。被告任泽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平与被告任泽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XX平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