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林帮初与沈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帮初,沈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林帮初。被告:沈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帮初与被告沈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帮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林帮初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