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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林帮初与沈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帮初,沈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林帮初。被告:沈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帮初与被告沈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帮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林帮初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