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时新建诉被告刘茜、禄书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建,刘茜,禄书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时新建,男。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茜,女。被告禄书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新建诉被告刘茜、禄书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00元减半收取31450元,由原告时新建负担。因本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乔琳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