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石某甲,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迎宾路×室×楼×户居民,:×××0020。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生,孝义市五中职工。原告石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某甲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石某甲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