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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明、瞿道荣诉被告张长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明,瞿道荣,张长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陈金明。原告瞿道荣。被告张长举,年龄不详(约70岁)。原告陈金明、瞿道荣诉被告张长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明、瞿道荣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长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金明、瞿道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明、瞿道荣撤回对被告张长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明、瞿道荣负担。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