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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旭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旭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404号罪犯李旭斌,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旭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旭斌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旭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胡明华人民陪审员  周龙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