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柯亚川与戴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亚川,戴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45号原告柯亚川,男,1983年12月0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五金,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戴朝阳,男,1981年0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亚川与被告戴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柯亚川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亚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亚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