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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素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灵,刘艳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蒋素灵,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艳宁,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艳宁与其夫李鑫位于太和县城关镇盛世华庭25号楼203户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3000138(建筑面积103.01平方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艳宁与其夫李鑫位于太和县城关镇盛世华庭25号楼203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3000138(建筑面积103.01平方米)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