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于东与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于东,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蔡于东。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于东与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为申请执行人蔡于东办理周昌大厦第二层2-C、XXX房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路XX号周昌大厦第二层2-C(房产证号:HKYL385XXX**号)、2-D号(房产证号:HKYL385XXX**号)商铺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蔡于东(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