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孔祥淑与贾少博、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610-4号原告孔祥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娜。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少博,个体工商户,经营天外天家电城。被告秦海燕。原告孔祥淑与被告贾少博、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广民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秦海燕房产证号为2009-0000××964,现原、被告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要求解除对被告秦海燕房产证号为2009-0000××964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秦海燕房产证0××字第为2009-0000××96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卫胜文人民陪审员李卫国人民陪审员张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王丽影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610-2号广宗县房产管理所:原告孔祥淑与被告贾少博、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孔祥淑要求查封被告秦海燕房产证号为2009-0000××964,本院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解除对被告秦海燕名下广城房权证03字第2009-××号房产的查封。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