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乾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父母包办订立婚约,于1996年农历腊月十二日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7月21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巨某甲,2009年7月14日又生育一女孩巨某乙,均系在校学生。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以赌博虚度时光,无家庭责任感,至今双方仍在别人家居住。家中事务,被告从未和原告商量,原告无任何地位。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便辱骂原告,语言不堪入耳且动不动就对原告拳手相加,使原告肉体和精神遭受严重伤害。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多次忍让被告,但被告屡教不改。2014年3月,原告曾诉至乾县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及孩子劝解,同年5月原告撤诉。之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反而在2014年11月29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手持板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头部胳膊严重受伤,原告内心伤心至极痛苦不堪。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照片5张,证明2014年农历十月初七,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打架。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证据2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目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于1996年农历腊月十二日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7月21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巨某甲,现在乾县二中上学,随被告生活。2009年7月14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撤诉。2014年12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