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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速然与叶速然、夏志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速然,夏志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66号原告: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桥街道六虹桥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方长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速然。被告:夏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速然、夏志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97元,减半收取7948.5元,由原告温州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