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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庆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辉,周汝峰,沈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孙庆辉。被执行人周汝峰。被执行人沈自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汝峰、沈自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汝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周汝峰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