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庆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辉,周汝峰,沈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孙庆辉。被执行人周汝峰。被执行人沈自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汝峰、沈自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汝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周汝峰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