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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广东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洪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广东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一通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大道北(宏昌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吴伟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洪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一街69号。法定代表人陈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一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丹丹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