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行字第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董须兵诉讼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192-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董须兵,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董须兵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须兵负担。因被执行人董须兵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董须兵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董须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东审判员 林良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