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星与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星,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清徐县。被执行人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A座205号,注册号:140100103006242。被执行人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桥东街M区1号,注册号:1400002000215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太原银建房屋���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桥东街桥东小区M区1幢8-9层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2047)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