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星与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星,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清徐县。被执行人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A座205号,注册号:140100103006242。被执行人山西超世纪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桥东街M区1号,注册号:1400002000215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太原银建房屋���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桥东街桥东小区M区1幢8-9层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2047)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