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深圳市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1。法定代表人陈治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鸣权、陈立志。被告文政,男,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黄静丹,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滞纳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639.02元及滞纳金443.85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454.92元及其滞纳金55.48元,共计人民币4,593.2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起拖欠的水费及其滞纳金、污水处理费及其滞纳金、垃圾处理费及其滞纳金、电费及其滞纳金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9月30日拖欠本金为人民币5,639.62元,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滞纳金为649.83元,其中水费人民币517.50元及其滞纳金73.97元、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82.25元及其滞纳金26.04元、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19.49元及其滞纳金17.08元、电费人民币4,820.38元及其滞纳金532.74元,共计人民币6,289.4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鸣权、陈立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静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时间:2012年8月11日,原告和深圳市x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二、关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位置和名称:深圳市x。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2012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四、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物业管理费为2元/平方米/月,专项维修资金按0.25元/平方米/月。五、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日期:业主应在每月月底前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六、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拖欠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违约金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七、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八、被告房产位置:深圳市xE2栋2单元902房。九、业主取得房产产权日期:2005年12月29日被告与富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07年6月28日取得房产证。十、房产用途:住宅。十一、被告房产建筑面积:107.03平方米。十二、被告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物业管理费每月人民币214.06元,专项维修资金每月人民币26.76元。十三、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期间: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十四、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639.02元,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454.92元。十五、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原告主张当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从次月1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要求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水费人民币517.50元、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82.25元、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19.49元、电费人民币4,820.38元,及上述费用从费用产生的次月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承认电费按每度人民币0.717元的标准向被告收取,原告提交了电费通知单证明供电部分也是按照该标准向原告收取;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电费收取标准不予认可,被告主张按照阶梯电价标准内支付电费。判决结果原告和深圳市x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缤纷世界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涉案小区的水电费由原告代收代缴,统一向供水部门支付上述费用,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水费人民币517.50元、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82.25元、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19.49元、电费人民币4,820.38元,但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代收代缴水费的协议,原告和深圳市x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迟延支付水电费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电费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缤纷世界花园没有实行电费抄表到户,根据规定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每千瓦时,原告按照0.717元每千瓦时的标准向供电部门代缴电费后按该标准向被告收取电费符合事实及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主张原告擅自提高电费收费标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639.02元、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454.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应收费用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每月应收费用为物业管理费每月人民币214.06元、专项维修资金每月人民币26.76元,自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之次月的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文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人民币517.5元、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82.25元、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19.49元、电费人民币4,820.38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爰书记员 张雪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