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环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厚琼与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琼,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万法环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厚琼,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召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秀芬,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上海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39-X。法定代表人王延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峰,该局职工。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厚琼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厚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厚琼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琼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厚琼负担。审 判 长 王 翔审 判 员 向 勇人民陪审员 王彦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