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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字第01502号原告朱某甲。被告何某。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1、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遇事多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得以真正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