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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谭宁忠、刘淑丽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柳灿民,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青塔派出所抓获并先行羁押,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贤兴,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蔡媛媛审 判 员  魏志艳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