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满利与魏利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满利,魏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赵满利,又名赵满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利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满利与被执行人魏利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满利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00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利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0050元,本院及时依法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赵满利于2015年1月14日将案件款10050元全部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