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戎辉与陈永明、陈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辉,陈永明,陈维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戎辉。被告:陈永明。被告:陈维娜。原告戎辉与被告陈永明、陈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30日,被告陈永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同年8月1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陈维娜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在上述借条上补充签名,承诺其余借款于同年9月20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明、陈维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戎辉借款6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永明、陈维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枫君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