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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指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世敏、李伟等与林雪庆、刘同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敏,李伟,徐明日,于淑梅,林雪庆,刘同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敏。���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徐明日。申请执行人于淑梅。被执行人林雪庆。被执行人刘同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鲁刑四复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38号】指定由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瑀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