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曾某、黄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曾某在同案人陈某富(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刘旭等人(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歌谣酒店”一楼大厅内,以数分钟前陈某富被大厅保安欺负一事,现场捡持铁凳等工具与保安姜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双方发生冲突和打斗,结果造成陈某富、刘某甲二人被打伤的后果。后经鉴定、陈某富、刘某甲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结合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保安方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结合被告人曾某的认罪态度、保安方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同案人陈某富并未向其提出要帮忙打架,其只是找钥匙,因看到同案人被打,其才上去阻止、劝架。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陈志富(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黄某、曾某等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歌谣酒店”一楼大厅内,以数分钟前陈某富被大厅保安欺负一事,现场捡持铁凳等工具与保安姜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双方发生冲突和打斗,结果造成陈某富、刘某甲二人被打伤的后果。后经鉴定,陈某富、刘某甲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曾某于2014年6月12日晚上20时许在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84号之一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6月16日11时许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2.被告人曾某、黄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3.穗花公(司)鉴(伤)字(2014)2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曾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4.穗花公(司)鉴(伤)字(2014)2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黄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5.穗花公(司)鉴(伤)字(2014)2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穗花公(司)鉴(伤)字(2014)3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证实,陈某富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视频监控资料(附光盘),证实:2014年1月28日凌晨同案人陈某富出电梯后与保安方发生矛盾,同案人陈某富、被告人曾某一方与保安方发生激烈推搡和争执,后陈某富和曾某等人一起离开门口往门外左侧离开。不久,陈某富和黄某及其朋友三人会合回到一楼大厅,并越过保安设置的桌子,持椅子与保安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曾某先在门外猛推大厅玻璃门,但因推不开无法进入大厅,遂另寻入口冲入大厅持椅与保安打斗的过程。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1月27日晚上,我和陈某富、黄某、曾某等几个朋友去新华街茶园路的歌谣KTV玩。到了凌晨0时许,陈某富和曾某他们先离开。之后,我和黄某及黄某的朋友等人也离开了。下电梯后,在门口时,黄某和黄某的朋友走到歌瑶门口左前方路段与陈某富碰面,不知他们说了些什么。之后,他们几人就往回走,一会儿,他们就往歌瑶大堂内冲过去。在大堂门口,陈某富、黄某的朋友拿了椅子进去。我跟着他们进去,想去劝架。进去后,我看到黄某与一名保安打了起来,陈某富拿着椅子砸另一名保安,而黄某的朋友当时拿着椅子站在那里。一会儿,陈某富被几名保安殴打,我就过去推开其中一名保安。那名保安当时被我推倒在地。后来,又有几名保安过来打我们。曾某在后面进来,看到我们与保安打,就拿着椅子与保安打了起来。后来,我被保安打伤手和头部,在倒地时,我见到陈某富也被保安打倒了。随后,曾某也被打倒在地了。后来的事记不太清楚了。没有人叫我进去大堂打架。我是去劝架的。证人刘某甲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黄某就是与保安打架的黄某。9.同案人陈某富的供述,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1月28日凌晨约1时左右,我和“阿某”、曾某、曾某的女朋友“华女”四人乘搭电梯到达KTV楼下。“华女”走到最后,我伸脚去拦电梯门的时候,踢到了电梯门。然后,我就和曾某等四人走出了门口。当我们走到路边等车时,有两名保安员每人手持一根铁质水管向我们走了过来,其中一名保安员用铁水管向我的胸口捅了5下,我就跟该两名保安争吵起来。“阿某”过来将我拉开,我们四人就沿茶园路向北走去。我们走了约20米,我就接到和我一起喝酒的朋友“阿钱”的电话。电话里,“阿钱”问我在何处,并问我刚才发生何事,他现在正KTV楼下。我就跟“阿钱”说刚才在KTV楼下被保安殴打了。然后,我就和曾某等四人回到KTV楼下门口处。当时,我见到“阿钱”正隔着一张桌子和该两名保安员争吵,吵了几句之后,“阿钱”就从桌子旁边走进围闭的区域,其中一名保安员就拿铁水管殴打“阿钱”,“阿钱”就和对方扭打起来。我见到此情况就跨过桌子,并从桌子旁边拿起一把椅子。另一名保安员就拿铁水管过来打我,我用椅子挡开。接着我就拿椅子砸向该保安员,该保安员将椅子挡开。然后,我就冲上去和该保安员扭打起来。这时,就有几名保安员从里面冲了出来,用铁棍将我打倒在地上。我全身多处受伤,躺在地上不能动弹。过了一会,就有救护车过来将我和同样受伤的刘某甲送到医院治疗。同案人陈某富经照片辨认,指认2014年1月8日凌晨其在歌谣KTV楼下与保安打架时,被告人黄某与其一起参与了打架,被告人曾某也在现场。10.证人周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1月28日12时50分许,我和陈某富、刘某甲、曾某、黄某、候桂某共六人在歌谣喝完酒,于是我们先后乘坐电梯下到一楼大厅,陈某富因候桂某未走出电梯就关门了,于是陈某富就往电梯按钮按了几下,坐在附近的两名公安见到过来说陈某富,然后就用粗口骂陈某富,陈某富听对方骂他就很大声的询问对方说什么,对方继续用粗口骂人,我见陈某富有些激动,于是我就拉着陈某富离开,当我们走到停车场出口时就有4名保安手拿铁水管出来,出来后就把陈某富拉了回大厅,我就跟着走过去,来到大厅后那4名保安就用水管殴打陈某富,刘某甲、曾某见陈某富被打就走了过来,刘某甲、曾某过去后就跟对方殴打起来,跟着从大厅里面又走出来4名男子,他们过来后拿起大厅里的椅子就殴打陈某富他们,后来黄某也走了过来劝架也被对方殴打了,之后我就报警了,不久警察就赶来了,对方见警察了就逃跑了。陈某富左手脱臼,头部两处被打破,分别缝合了一针和五针;刘某甲头部被打破,缝了三针,左手手臂被割伤,缝了三针;曾某、黄某的伤势我不清楚。对方使用铁水管、铁椅子。前四名拿水管的保安穿深蓝色的保安服,后四名男子是穿便服,其中一名穿棕色的背心外套,其他记不清楚。陈某富、刘某甲、曾某有还手,但他们都没有使用工具。黄某没有殴打对方,他只是劝架推开对方。我见到对方有一人流鼻血了。11.证人张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1月28日,我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南路宿舍301房家中,到了当天晚上凌晨12时52分我接到我的队员甘某的电话,他说歌谣一楼有人冲进商场内跟他们发生肢体冲突,叫我马上下去,于是我就马上赶往歌谣一楼大堂的位置,当时我到现场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了,于是我就马上报警了,然后对方的一名男子就打电话叫人过来,我就叫我的队员回到他们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没多久警察到场后就把我带到派出所调查了。我到达现场时我听当天领班的副队长周某甲说,当时有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歌谣一楼等电梯,但是电梯很久都没有下来,然后其中一名男子就用脚向电梯门踢去,旁边的保安就上前阻止,随后这三个人就走了,后来踢电梯的男子又回来了,并且在歌谣大堂遇到了他的四个朋友,然后他们五个人就冲到商场的位置跟在场的一名保安进行殴打,然后其他的4个队员听到对讲机呼叫后也马上赶到现场,并且他们也跟对方的5名男子打了起来。我有两名队员受伤了,一名队员的手部被抓伤了,一名被伤了胸部位置。对方有一名男子当时是躺在地上的,头部流血了,还有两名男子就坐在地上,哪里受伤了我不清楚。当时我去到现场是我看见我的两名队员手持钢管的,其他三个没有,现场还有两张椅子,不过我不清楚是谁拿的。那两名队员手持钢管的一个叫李某,一个叫张某甲。当时我去到现场时我看见对方有5名男子,打电话叫人的那名男子约20多岁,身高1米75左右,短头发,中等身材,身穿一件黄色衣服,其余4名一个身穿棕色的外套,其余三名穿黑色外套。12.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1月28日凌晨零时许,我当时独自一人在中懿文化博览城后门值班,突然我听到同事姜某在对讲机中呼叫称有人在大堂闹事,听到消息后我马上从后门楼梯门处拿了一根长约50公分的自制铁水管后跑步到了博览城的正门(拿铁水管的目的是为了防身),此时我看到同事甘某、李某在大堂内但没有发现姜某的身影,甘某、李某称闹事的人已经被其朋友拉开了,姜某已回视频监控室值班,之后我回去继续值班。2-3分钟后我看到有数名男子从茶园路新联发大排档方向快速跑过来并冲入博览城,之后我听到有人惊呼尖叫声,我立即意识到出事了,于是我马上冲回博览城,一冲入大堂我就看到甘某、李某、姜某、张某甲正与4、5名男子进行对打,姜某被一名男子按住头部在殴打,我刚拿起铁水管上前想帮姜某时就被一名男子从我右侧用一张铁椅子砸中头部(右后脑),随后我与该名男子对打起来,当时的现场十分混乱,最后我们成功将对方的男子全部制服,之后我们打电话报警。我的右后脑被人用椅子砸中,虽然没有流血,但肿起了一个大包,姜某的头部也被打伤,李某的胸口也被打伤,甘某、张某甲两人从外表上看没有明显伤痕。我只知道对方有两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具体伤势我不清楚。一开始我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事发后同事告诉我称事发前有一男子在一楼电梯处用脚踢电梯门,正在大堂值班的姜某上前制止,对方的一名男子辱骂姜某,当时双方发生了争执及轻微的推撞,之后对方的一名女子将与姜某发生冲突的男子拉开拉到博览城外。中懿文化博览城的五楼为歌谣,来消费的顾客要从博览城一楼大堂乘坐电梯上五楼,博览城一楼的其他位置是用于经营珠宝玉石、名家字画的商铺,为防止顾客误入,所以我们专门设置的一条简易通道从一楼大门直通电梯。再后来这些男子叫人来过并冲入博览城大堂跳过我们在通道设置障碍物办公桌后殴打我同事,当时在大堂值班的只有甘某、李某两人,对方是蓄意报复我们的。当时我们拿了铁水管进行打架。当时在场的保安员分别为甘某、李某、姜某、张某甲和我。13.证人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1月28日凌晨,我和同事姜某在中鋳文化博览城一楼大堂值班。至0时30分许我听见姜某在一楼电梯旁与一名男子争吵,当时两人只是争吵并无动手,争吵了一会那名男子就被他的朋友拉出大门口走了,而姜某就走回值班室喝水,李某出来接班与我一起站在大堂。过了两分钟许,与姜某争吵的男子带着另两名男子从大门口冲进来,其中一名男子手里还拿着一张铁椅子,我看见对方三人向我和李某冲过来时,我们认为他们三人想打架,于是我和李某各自拿起铁管,这三名男子跳过我们用桌子围住的围栏后其中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就冲过来抢我手中的铁管。争抢过程中我就与该名男子打起来,而手拿铁椅子的男子就去打李某,这时我就听见李某用对讲机叫值班大堂有人闹事,过了一会姜某、杨某、张某甲分别从值班室来大堂参与打架,其中杨某和张某甲手里拿着铁管,这时对方又有两名男子从大门冲过来参与打架。我与身穿黄色衣服的男子争抢铁管的过程中该名男子用手打我的头部,我双手紧抓铁管用脚踢该名男子的身体,我踢了他三脚之后我将铁管抢到手并用铁管打该名男子身体两下,之后我手里的铁管就掉在地上。我和这名男子又再次争抢铁管,这时候张某甲过来帮我打该名男子,我和张某甲将该名身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打倒在地上后我就没有再打该名男子了,之后我看见另一名来闹事的男子被打倒在地上,我就冲过去用铁管打他身体两下,这时来闹事的三名男子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我们就没有再打了,过了一会警察到现场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我这方有我与李某、杨某、张某甲、姜某参与打架,对方先来三名男子,后面又来了两名男子,对方共五人参与打架。是对方身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先过来用抢我手上的铁管,然后他又用拳打我的头部后我才用脚踢他的身体三下,我将铁管抢到手后又用铁管打他的身体两下。李某、杨某、张某甲三人手持铁管与对方打斗,姜某没有拿铁管,对方除用拳脚外还有铁椅子殴打李某等人。我看见对方有一名男子头部受伤。我当时身穿黑色衣。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如下:我在中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保安队长。2014年1月28日凌晨0时许,我在中懿文化博览城值班室值班。到凌晨0时40分许,我听见同事李某用对讲机呼叫称大堂有人冲进来打架,我听见后就在值班室拿起一条长约一米的铁管跑去大堂,我跑到大堂时看见同事李某、甘某、姜某三人与五名男子在大堂打架,当时李某和甘某手持铁管与对方打斗,姜某没有拿武器,姜某被对方一名男子打倒,对方五名男子中有两名男子手持铁椅子参与打架,我就冲过去用铁管打与甘某打架的男子两下,然后我又用铁管打与姜某打斗身穿黑色马夹的男子身体两下,该名男子倒地后我就停手没有再打了,期间杨某也手持轶管过来参与打架,然后我拿出手机告诉经理,经理来到后就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到后就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事发前我并不在场,听同事说那名男子用脚踢电梯门,同事看见后就制止他,期间同事与该名男子发生争吵,但并没有打架,那名男子被女子拉走一会就找来几名男子打我的同事,因此双方就这样打起来了。我方参与打架的有我与甘某、杨某、李某、姜某,对方也有五名男子。打架时我们手持的铁管是以前放在大堂和值班室用作保卫的。我就冲过去用铁管打与甘某打架的男子两下,然后我又角铁管打与姜某打斗身穿黑色马夹的男子身体两下,该名男子倒地后我就停手没有再打了。对方有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用手推我的身体。15.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当时是我们的领班张某甲叫我一起去的,我、姜某、张某甲、甘某、杨某五个人参与了打架。因为发生了这件事后,2月中旬公司的张某乙经理对我们五人辞退,我就离开了花都。16.证人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1月28日凌晨大概1点多钟,我和甘某在中懿文化博览城大堂值班,有两男一女从歌谣KTV下来,但他们可能又要上去就按了电梯,在等电梯的时候,其中一个穿灰色马甲的男子就用脚踢电梯,我就叫他们不要踢电梯门,该男子就说踢了又怎样,我就跟他说踢就不行,然后这名男子就骂我,我觉得他要闹事,就用对讲机叫了李某、张某甲、杨某过来,那两男一女就走了,走的时候踢电梯那男子说了一句“在这地方敢动我”,张某甲回了一句“动你又怎样”,对方没说什么就走了。之后李某、甘某就在大堂值班,我就去了监控室,杨某去了后门,张某甲去了监控室旁边一档口。隔了三分钟左右,我听见杨某在对讲机说有一帮人过去我们公司,叫留意这帮人。大概一分钟左右,我又听见李某在对讲机说有人来了,我就从监控跑出大堂,然后见到对方有三名男子(其中有踢电梯的男子)拿我们公司大堂的铁椅子及凳子在砸李某、甘某,当时李某已经拿着一条木棒、甘某拿着一条钢管。随后,张某甲、杨某也每人拿着一条钢管赶来。之前踢电梯那名男子见到我之后就拿凳子砸我,我躲开了,凳子就砸到李某,我就过去拉这名男子,这名男子就拉着我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也用拳头打他的头部。当时我被这名男子按着头两人在对打,我就没留意其他人是怎么打起来的。我跟踢电梯的男子对打的时候,这名男子在地上捡了一张凳子砸我,后来我们两人一起倒地了,对方有一名女子过来拉他,我就起来推他一下,该名男子就坐在地上。张某甲就过来用钢管打该名男子,我也去抢了李某的木棒,打了两棍这名男子。后我见对方另一名躺在旁边的男子还在跟杨某在纠缠,我也打一棍躺在旁边地上的男子一棍,后我们就没打了,对方就有三个男的躺在地上,后有一个站了起来,不久就有警察过来了。证人姜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黄某就是2014年1月28日凌晨在中懿文化博览城大堂与其们发生冲突、参与打架的人。17.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1月27日晚上,苏某甲叫我到歌谣喝酒唱歌,于是我和我女朋友候桂某、“阿某”一起到歌谣五楼喝酒唱,当时有苏某甲、黄某、陈某富、刘某甲以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和女子。到了凌晨十二时许,我和候桂某、陈某富以及阿某一起离开,我们分别搭一辆电梯下楼的,我和候桂某搭一辆电梯,陈某富和阿某搭另一辆电梯,当我和候桂某下到一楼时,我看不清楚陈某富是按电梯或是踢电梯了,因为阿某当时还来不及出门电梯就关门了。之后有一名保安上前和陈某富发生口角,我见状就拉开陈某富走出门口。当我和陈某富、候桂某、阿某快走到路边时,这时有两三名保安手持铁棍冲过来,其中一名保安用铁棍戳了陈某富腹部几下,还用普通话说,“是不是想打架”,我见状就拉着那名保安说,“他喝多了酒,不好意思”;于是候桂某和阿某就拉着陈某富离开。他们是走在路边往新联发的方向走,这时我接到前女朋友王婉媚的电话,我没有存她的电话号码,我也不记得她的电话号码,我就独自在靠近里面商铺的路边边聊边走,我当时是走在前面,陈某富和候桂某以及阿某是走在后面,我扪相隔大概十米。当走到新联发的时候,我与前女友聊完将手机放回裤袋,但是没有碰到钥匙,我当时就想是否遗留在歌谣,之后我就回去歌谣准备找钥匙,当我走到歌谣大门时,我隔着透明门看到陈某富与黄某与保安厮打一起,保安手持铁棍打他们。于是我就从侧门冲进去,随手在侧门拿起木凳,我见到陈某富与一名保安扭打一起,这时有另一名保安手持铁棍欲冲上前打陈某富,出于义气,我见状就用木凳打那名保安,我就抢那名保安的铁棍和他扭打在一起,之后我被打倒在地,后来还被保安用铁棍砸腿部。我们就是五个人参与打架,我、黄某、陈某富、刘某甲以及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我是初次见这名男子的,他也是和我在歌谣玩的。对方有五名名保安参与打架。被告人曾某对视频中其拿起椅子参与打架的截图做了指认。被告人曾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黄某就是其供述中参与打架的黄某。1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1月27日晚上约21时,我跟朋友刘某乙,陈某富,曾某,苏某乙及几个不熟识的女子到花都××茶园路歌谣玩,我们喝了四打百威啤酒,我们玩到28日凌晨陈某富、刘某乙先后离开,大概过了五分钟,我接到陈某富的电话,称楼下有人想打他,我就和刘某甲、安仔就从五楼歌谣坐电梯到一楼。我们在装饰城外找到陈某富,陈某富说他被里面的保安打了,我不记得是谁说过“进去找他们”,我们几个人就返回到一楼,见到一楼大厅有几个保安,我们就跳过门口拦住的桌子进入一楼大厅,对方的人就拿铁棍打我们,我就用手挡铁棍,并和对方抢起铁棍来,后来我被对方打倒在地,直到警察过来。对方因何事殴打刘某乙,陈某富我不清楚。对方是用七至八十公分长的铁水管及七十公分长的木球棒殴打我们的。我方参与打架的有五人,我、陈某富、曾某、刘某甲,安仔。当天我穿黄色长袖上衣。安仔是2013年我在秀全公园旁边的一间机室打游戏时认识的,电话159××××2367,安仔约27岁,1.73米左右,中等身材,短发,圆脸,听他的口音是花都新平人。被告人黄某对视频中其本人、被告人曾某、同案人陈某富参与打架的截图做了指认、对“安仔”、刘某甲在视频中的截图做了指认。被告人黄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曾某就是在歌谣KTV参与打架的曾某。关于被告人曾某提出的其是劝架的辩解,经查,案发当晚视频监控资料、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曾某在案发当晚持椅子参与斗殴的事实,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曾某在案件中相对作用较小,可对被告人曾某酌情从轻处罚;3.对方存在一定过错,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麦贵红人民陪审员 毕小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阳秋林龚韵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