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福帮与徐泽林、廊坊开发区宏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帮,徐泽林,廊坊开发区宏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泽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开发区宏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开发区花园道。法定代表人:张宏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福帮为与被上诉人徐泽林、廊坊开发区宏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福帮于2015年1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福帮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福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福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