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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汪森林诉被告王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森林,王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汪森林被告王历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森林诉被告王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汪森林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