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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正平与被告谷鑫、赵振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武正平,男,汉族。被告谷鑫,男,汉族。被告赵振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正平与被告谷鑫、赵振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正平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正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九十八元,由原告武正平承担一百五十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文珍审判员  杨艾荣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世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