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关忠建与王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关忠建;王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364号申请执行人关忠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真,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关忠建与王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忠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真给付借款30000元并要求王真给付自执行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双倍利息及诉讼费2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真下落。经本院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真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屋、车辆、土地信息;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关忠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关忠建也未能提供上述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内容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