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徐闯与刘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闯,刘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590号原告:徐闯,男,汉族。被告:刘清,男,汉族。原告徐闯与被告刘清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闯撤回对被告刘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徐闯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子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