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王云忠与李晨光、邵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云忠;李晨光;邵子乐;田福云;陈玉田;田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莘民一初字第143-1号 原告王云忠,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莘县国税局干部。住莘县。 被告李晨光,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莘县 被告邵子乐,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莘县石油公司职工,住莘县。 被告田福云,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莘县朝城医院职工,住莘县。 被告陈玉田,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莘县朝城医院职工,住莘县。 被告田建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莘县朝城镇政府职工,住莘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工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晨光、邵子乐、田福云、陈玉田、田建华的工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予以查封(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房产车辆不得买卖、过户、转让、赠与、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宪广 审判员 任善林 审判员 葛士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