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建斌与十堰市智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63号十堰市智帆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杨建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茅箭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茅劳人仲(2014)裁字第126好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十堰市智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杨建斌工资3675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22×××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