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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岩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强,陈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强,北京铁路局天津机务段扳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岩。上诉人李国强与被上诉人陈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岩、李国强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开始李国强以经营饭店需要资金为由累计向陈岩借款73000元。2013年5月25日,在陈岩催要借款时李国强就上述借款亲书借条一张,并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李国强至今未偿还借款,陈岩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国强向陈岩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明确还款期限,陈岩有权利要求李国强随时还款。经陈岩催要后,李国强仍未偿还,侵犯了陈岩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尚欠的借款李国强应当立即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判决生效后,李国强立即偿还陈岩借款人民币7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李国强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李国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因被诈骗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每半年一次执行其财产,现上诉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该借款。另,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借款时,抵押黄金卷千佛图一幅;转场进场时,房东退还押金1万多,上述款项应予以考虑。综上,上诉人李国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陈岩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所述的千佛图及房东退押金情况均不属实,上诉人应当及时向其还清全部借款。被上诉人陈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李国强是否应向陈岩偿还全部涉诉借款。其一,李国强向陈岩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虽未明确还款期限,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陈岩有权利要求李国强随时还款。经陈岩催要后,李国强仍未偿还,侵犯了陈岩的合法权益,故对于该借款李国强应当予以偿还。其二,上诉人主张应考虑抵押的黄金卷千佛图和房东退还的押金,但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国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上诉人李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