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921号杨文件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9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件,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于西安市长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8年9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雷维刚,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件及其辩护人雷维刚、苏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文件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电话称欲购买毒品。当日22时许,在西安市未央区海荣名城42号楼3单元2906室被告人杨文件家中,杨文件卖给王某某400元的毒品,后公安机关当场将二人抓获,并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物1小包,从被告人杨文件家中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物1小包和吸毒用自制冰壶1个。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文件家里查获疑似毒品净重0.38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49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全部留检。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文件的前科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件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文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文件违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三、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吸毒用冰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好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