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南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