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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月晶与甘远坚,麦炎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月晶,甘远坚,麦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月晶,女,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远坚,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炎华,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黄月晶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身份证显示的地址为佛山市高明区,但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联合建房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且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由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