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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李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峰,李德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周海峰。被告李德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峰与被告李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峰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依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