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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7.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皖M341**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宗冉升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苏E33K**梅塞克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宗冉升、季琴燕提供担保的位于苏州市金水湾花园173幢302室房地产(权证字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128**、苏工园国用(2010)第15126号)。二、冻结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7.9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王 铖人民审判员  周经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