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池金防与被告张宜樟、郑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池金防,男,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董帝亮、艾群峰,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宜樟,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郑小容,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金防与被告张宜樟、郑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金防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金防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金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池金防负担。审判员 谢维芳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庆雪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