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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月华与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林月华,女,1971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