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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运铁与丁丑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31号原告:王运铁,男。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丑你,男。原告王运铁诉被告丁丑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为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王运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丑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运铁诉称:2012年12月14日,丁丑你向王运铁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2年12月21日前还清。当日,王运铁即从银行取款46000元,并将该款发放给了丁丑你。借款到期后,经王运铁多次催讨,丁丑你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丁丑你返还借款4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丁丑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丁丑你系王运铁姐夫。2012年12月14日,丁丑你向王运铁申请借款,王运铁遂将借款46000元支付给丁丑你,丁丑你于当日向王运铁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运铁5万元,在2012年12月21日付清。借款后,丁丑你至今未能返还借款。上述事实,有王运铁提供的借条、中国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丁丑你向王运铁申请借款,王运铁亦实际将借款发放给了丁丑你,双方产生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丁丑你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丁丑你向王运铁借款后,未能依约返还借款,显系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王运铁要求丁丑你返还借款4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丑你返还原告王运铁借款4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由被告丁丑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兵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人民陪审员  鲁莹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