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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祁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西安品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祁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38号原告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陕西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基地305室。法定代表人牛常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斌,男,汉族,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张蓓,女,汉族,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西安品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1幢10656室。法定代表人祁芳,该公司经理。被告祁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祁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桑田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西安品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