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羊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付国强与魏行明、魏行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强,魏行明,魏行春,魏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民初字第675号原告付国强,居民。被告魏行明,居民。被告魏行春,居民。被告魏行东,居民。本院受理原告付国强诉被告魏行明、魏行春、魏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付国贞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