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朱伟洪、何炳炳与何炳炳、卢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洪,何炳炳,卢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37-2号原告:朱伟洪。被告:何炳炳。被告:卢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洪与被告何炳炳、卢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