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六喜与被告宁陵县柳河镇北宋庄村委张破车村新型墙体材料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六喜,宁陵县柳河镇北宋庄村委张破车村新型墙体材料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韩六喜,男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吕厚亮,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陵县柳河镇北宋庄村委张破车村新型墙体材料厂。注册号:411423610061415。经营场所:宁陵县柳河镇张破车村。负责人马昌伟。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六喜与被告宁陵县柳河镇北宋庄村委张破车村新型墙体材料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韩六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陵县柳河镇北宋庄村委张破车村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六喜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六喜撤回对���陵县柳河镇北宋庄村委张破车村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六喜负担。审 判 长 武 洋审 判 员 袁冠英代理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传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