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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庆诉被告姜登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庆,姜登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李建庆,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登阳,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庆诉被告姜登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姜登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居住的阳光金城属于濮阳市辖区,且其户籍所在地也为华龙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姜登阳提供的买卖房屋的房产证记载,该房产位于濮阳市市辖区,其位置属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张海顺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源:百度“”